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文章内容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要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7-9-1 16:38:1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年限的 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11、按照中华人民国教的,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 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推荐:

  

关键词:法律法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