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10条,主要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条件、实施部门等内容,并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同时,《决定》强化了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要立即纠正、依法处理,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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