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支持补贴的内容?
内容有两项:
1.耕地地力。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用于耕地地力的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
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通过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和为生产提供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服务主体。
二、耕地地力的补贴对象和依据是什么?
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三、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四、农户承包土地二轮延包内的村组机动地,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五、为何要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协议实行备案管理?
为防止出现重复申领补贴的现象,避免农户之间、村组与农户之间、农场与农工之间因经营权属不清发生纠纷,必须对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签订的协议实行备案制度,归口到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包括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组之间、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农场与农工之间、农场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协议都必须报乡镇财政经管所备案,作为申领补贴的凭据。
六、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国防》、《中华人民国水法》有关,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地和附属设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七、设施农业用地如何界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包括生产设地、附属设地和配套设地。这些农用地,经营者在建设之前已与乡镇人民、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了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八、农户在耕地内种植果树、茶叶、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栽种苗木、花卉、景观树等林木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的,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
九、农户在耕地内自行开挖池塘从事渔业等水产养殖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答: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的,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而不属于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均可申领补贴。
十、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为何要经村委会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作为“三农”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对农村最熟悉,也最了解农户的的基本情况,为发挥村民委员会最贴近基层实际,将补贴面积的申报、审核纳入其工作职责范围,也是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因此,农户申报后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才能到乡镇人民。
十一、乡镇人民如何公示补贴面积?
答: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公章后,由乡镇人民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十二、补贴资金发放前如何进行公示?
答:乡镇人民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公章后,由乡镇人民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乡镇人民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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