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须注意:《合同法》第145条要求两个前提:①“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若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必须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能转移(见例17)。②“标的物需要运输”。如果不需要运输,应按照《合同法》第146条处理。
例16的甲将10吨绿豆给海口的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但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于是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在丙运输途中,绿豆因泥石流.全部毁损灭失。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货物需要运输。②自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之时,风险移转由乙承担。
例17甲向乙1万斤柑橘,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①甲、乙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③此例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而应适用《合同法》第142条。甲尚未完成交付。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璋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含义是:①双方约定由人代办托运,即标的物需要运输。②双放虽未约定送货上门,但约定人必须将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承运人,然后由承运人运交买受人(即买受人指定了运输线!)。③自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风险才发生移转(见例18)。
例18的甲将10吨绿豆绐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负责运输到天津后交付给承运人海运输给乙”。甲于是与丙、丁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至天津后交给海运承运人丁运交乙。①甲、乙约定,甲必须负责将标的物运到天津。天津就是指定地点。②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风险没有移转,风险仍由甲承担。③丙运到天津后,在天津将绿豆交付给丁时,风险才移转给乙。④这里,不采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而是采用“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规则。这是全新的。
受领迟延VS提存(1)《合同法》第103条与《合同法》第143条的果系,应予注意。 (2)买卖合同中,因受领迟延而提存的,适用《合同法》第143条,不适用《合同法》第103条。例如:2015年3月1日,人甲按照约定送货上门时,买受人乙无正当理由受领,甲于2015年3月10日提存。①此时,适用《合同法》第143条,自乙受领迟延时(2015年3月1日)风险即移转给乙承担。②此时,不适用《合同法》第103条,风险不是自提存时移转。 (3)因买卖合同受领迟延以外的其他原因提存的,才适用《合同法》第103条。 送货上门VS货交第一承运人VS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举例说明:的甲将10吨绿豆出售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A和B签订运输合同,由A将绿豆从运输到天津,再由B从天津运输到海口。基于不同的约定,甲、乙间风险负担的移转有三种情形: (1)目的地交货:假设双方约定甲负有在海口将绿豆交付给乙的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42条。时点:B在海口将绿豆交付给乙时,风险移转给乙承担。 (2)特定地点交付承运人:假设双方未约定甲负有在海付的义务,但约定甲负有在天津将绿豆交给承运人运交乙。适用《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时点:A在天津将绿豆交付给B时,风险移转给乙承担。 (3)第一承运人规则:假设双方未约定甲负有在海付的义务,亦未约定甲负有在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的义务,而是由甲自行决定运输线,将绿豆交付给承运人运交乙。《合同法》第145条。时点:甲在将绿豆交付给A时,风险移转给乙承担。
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包括两种情况:(1)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巳经移转给买受人。包括:①在途货物卖卖(《合同法》第144条);②买受人迟延受领(《合同法》第14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③买受人迟延提货(《合同法》第146条)。(2)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仍未移转的。只有一种情况: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便已经交付了,风险不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8条)。
(1)风险移转规则。①《合同法》第144条,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须注意: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见例19)。②《买卖合同解释》第13案,在途货物买卖中,若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移转的效果(见例20)。
例19天津的甲向上海的乙出售10吨绿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甲代办圬运。甲与丙订立海运输合同后,将绿豆交给丙,丙于3月1日起运,预计3月10运到。3月5日,乙与丁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丙运输的绿豆转卖给丁,交付地点为丁的所在地(广州)。经乙请求后,甲通知丙改运广州。①在乙、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3月5日)起,风险移转给丁承担。②乙、丁虽约定了交付地点,但并未约定风险移转规则》风险仍于3月5日由乙转给丁。
例20基本事实同例19,但有一点不同。假设3月3日,丙运输途中强台风,运输的10吨绿豆遭受海水浸泡。乙得知这一情况后,于3月5日与丁订立买卖合同,将丙运输的10吨绿豆转卖给丁。①若乙与丁订立合同时未将绿豆被浸泡的事实告知丁,风险不能于3月5日移转给丁。②若乙与丁订立合同时已经将绿豆被浸泡的事实告诉丁,丁仍愿意订立该买卖合同,则风险仍于3月5日移转给丁。有人也许会反问道:丁至于这么傻吗?答案是:丁并非犯傻。丁知情后仍愿意订立买卖合同,原因可能出于下列之一:(a)乙已经投保了货损险,虽说险由丁承担,但丁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将风险给保险公司。(b)丁正好需要被海水浸泡过的绿豆,喜出望外。
(2)重申《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①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系特定物,当然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移转。②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巳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总结:合同成立十种类物特定化==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见例21)。
例21纽约的钟某将100吨绿豆出售给甲,甲委托国安运输公司从纽约运至上海(5月1日发运,预计6月1日运到)。5月10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将运输中的10吨绿豆给乙。但甲一直没有通知承运人国安运输公司。5月15日,因不可抗力,国安公司运输的100吨绿豆全部毁损、灭失。①甲向乙出售的10吨绿豆一直没有被特定化,所以,5月10日风险未发生移转。②假设5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立即通知了承运人国安公司,国安公司(通过贴标签、分离、分装等措施)使甲给乙的10吨绿豆特定,自特定时起,风险移转给乙。③假设甲给乙的不是10吨,而是100吨。那么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特定物买卖。5月10日风险已经移转给乙了。
例22甲依约将给乙的西瓜运交乙,运到后,乙以天气转凉,西瓜卖不出去为由接受。甲只好将西瓜运回堆放在自家院内,第二天,突发的山洪将西瓜全部冲走。①自乙无正当理由接受西瓜时,风险即由乙承担。②这是例外情形,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已经移转。
(2)买受人迟延提货。《合同法》第146条,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入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当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见例23)。须注意:在适用《合同法》第146条确定风险负担时,需要特别关注买卖的标的物是否特定化。若尚未特定化,则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6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见的例10和例11)。
例23甲将一辆摩托车给乙,约定乙于5月1日取车,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乙因旅游未能按约于5月1日取车,是夜,因雷击失火了甲准备交付的摩托车。①自5月1曰天黑时起,风险即移转由乙承担。②《合同法》第146条要求两个前提:(a)没有约定交付地点;(b)标的物不需荽运输。其与合同法》第145条的区别在于“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3)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后半句,除非法律另有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法》第148条,标的物的质最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人承担(见例24)。
例24甲向乙出售10吨大米。6月1日,甲按照约定将10吨大米运抵乙处,乙当场检验发现该批大米农药含量严重超标,遂接受。双方协商甲借用乙的仓库一间,暂存这批大米。6月5 日,保存这批大米的仓库因雷击失火,大米被焚毀。①甲交付的大米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受领。因此,大米虽在乙的仓库中被,但应由甲承担风险。②须注意:假设乙当时没有检查出大米农药含量严重超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领了货物的交付,风险依然不发生移转(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风险由甲承担。③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风险没有转移的可能性!
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 61题一AB)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因甲已向乙完成了货物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乙应当支付剩余20%货款。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147条和第149条,风险由乙承担,但乙有权请求甲承担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违约责任。故B选项正确。③货物系同不可归责于甲、乙的原因毁损灭失,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不属于甲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乙不享有解除权,乙也不存在其他解除权(如约定解除权)。故C选项错误。④在甲、乙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效果在于:(a)甲对乙交付货物的义务消灭;(b)若风险由乙承担,乙应当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价款);(c)若风险由甲承担,乙无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价款)。因此,甲无须对乙补齐已经毁损的货物。故 D选项错误。一
(1)第一个例子。甲将10吨绿豆给乙,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时,甲还在丁保险公司为出售的绿豆投保了意外毁损险。丙运输途中,10吨绿豆因台风毁损灭失。①根据《合同法》第145条,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自甲将绿豆交付丙时,风险由乙承担。②风险负担者乙享有“代偿请求权”,有权请求甲让与对丁保险公司索赔的(结果:保险金归乙)。
(2)第二个例子。甲将房屋给乙,交付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期间,出售的房屋因丙纵火。①根据《合同法》第142条,风险由乙承担。②风险负担者乙享有 “代偿请求权”,有权请求甲让与对丙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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