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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7 16:06:3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四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享受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享受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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