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先还是先瞄准
大数据被认为是继信息化和互联网后整个信息的又一次高峰。大数据即将带来一场性的,并将推动社会生产取得全面进步,助推零售业、制造业、金融、能源、医疗服务等各行各业产生根本性的变革。在这场变革中,政策法律应如何应时应势而变,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成为本次会议讨论的焦点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说,大数据不仅带来新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更带来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互联网+与信息社会不仅带来无限可能和无穷想象,也带来新的矛盾和新的焦虑。
在大数据和互联网+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有两大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融合,互联网打破了各种各样的界限,推动了产业行业的融合和治理的融合。第二个特点是数据作用的凸显,信息在这个时代成为了交易的对象,产权模式发生了变化。”华东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认为。
相较于传统以个体商家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大数据背景下平台效益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是对平台责任与发展模式的思考。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表示,平台经济的数据基础,就是指它和大数据的关系。他说:“现在数据业务成为了主营业务,信息中心从成本中心变成利润中心,这将成为各行各业的现实。我们看到互联网+X所到之处都会出现过去的主营业务向数据业务的转变,会发生平台和应用的分离互补。”
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海量的数据状态及其相应的数据处理技术,更是一种思维方式与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
财讯传媒首席战略官段永朝形象地指出,传统经济都是“先瞄准后”,信息经济则是“先后瞄准”。“表面上看是顺序的差异,但本质上是思想的差异。”段永朝说。
大数据的规则:谁来我的隐私与权益
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在医疗、金融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随之而来的却是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困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电子商务中心主任王健说,我们最关心的就是数据会给数据权属人或利益方带来很多的问题,比如我的数据被泄露了,隐私被了,数据本身在转移过程当中可能不小心被挖掘了,甚至挖掘出来一些你不太期待对方挖掘的东西。
“数据会衍生,而且还是活的,它在不断地变化,比如今天的数据和明天的数据不一样。所以数据问题显然比物的所有权甚至于人格复杂得多。”王健说。
高富平认为,个人信息在这个时代成为了交易的对象,产权模式发生了变化,从所有权到使用权,使用权成为很重要的概念,所以如何定位信息的产权基础,构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交易消费的环节,成为这个时代需要解决的问题。
阿里巴巴集团法律应用研究总监康彦荣介绍说,阿里巴巴从去年开始启动数据的权属及个人信息研究。核心措施就是对数据进行分类,确定权属,同时对其中相关主体的权益进行,在规则确定的基础上才能把数据通过交换和利用处理的方式利用起来。她说:“我们往外放的时候要先往回收,先确定数据利用的规则,在的基础上利用。”
专家指出,数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治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被;二是加强对个人信息的,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法使用;三是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进行安全评估。
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流动,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全国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提出了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的具体制度设计。
互联网立法:让子弹飞一会儿
在大数据和平台化时代,如何界定“”与“不”,在尊重产业发展规律的同时,有力、有序地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也对立法者、执法者与从业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国家行政学院的博士后周辉说:“从有关网络的规则到管理网络的规则,再到现在新版本的互联网思维下的治理规则,网规已经实现了跨越式的转变。网规是法制思维和互联网思维相融合的结晶,是之间,与社会之间,、社会与企业用户多方之间的协同互动。”
与会专家呼吁,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需要在政策法规层面给予产业更多的扶持和治理创新,但是不能急于立法,应当立足发展趋势,及时关注新观象与新闻题,理清规制思,“让子弹飞一会儿”。
高富平指出,互联网对政策法律的需求在中国要强于发达国家,不是因为互联网产业发展超过了他们,而是因为我国的法制落后于国外。
“互联网时代,新事物不断涌现,如果连基本概念都达不成一致,急于立法真不是上策。比较好的办法是通过企业自律,摸索形成行为规范,最后行业或联盟内达成共识,一点一点往上走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程度。”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说。
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明确指出,个人和平台方对信息和数据的法律属性有不同要求,立法部门不仅要倾听企业的声音,也应关注普通网民的基本;让子弹飞一会儿是可以的,但法律的作用是瞄准,立法部门既要给网络发展以空间也要同步加速跑,不能等着市场来告诉怎么办;行业自律是好事,关键是行业不自律、企业不自律怎么办,没有法律支持老百姓怎么办?
谈到大数据交易时,李欲晓说,大数据交换和交易分为三步,权属的划分,规则的确定,制定交易的价格。“这个过程是的,我国恰恰是在没有专门法律的下对大数据规则的划分,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要把第三步变成第一步去做,这样可能会出现市场和整个社会的混乱。”
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以《电子商务法》立法为例,提出电子商务立法首先是要消除原有法律的障碍,其次是尽量不原来的法律体系。“创新确实是这部法律的核心,首先对法律客体的创新。以前这方面我们把这个解为流通领域的法,这是局限性的理解,这部法律应该是针对三全的原则,全球化,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互通。”
阿拉木斯表示,互联网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促进发展,让创新有法可依,使得我们的建设尽快跟上产业发展步伐,同时要鼓励发展,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我们要加速或者确保这一进程的顺利实现。